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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1年9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简称河南省书协),英文名称是Henan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本会是中国书法家协会、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省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法爱好者,推动河南书法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要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会是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省级文艺家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主题创作、生活采风、评奖评审、展览展示、学术研究、评论研讨、教育培训、典型推介、志愿服务、权益保护、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对书法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二)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书法工作者自律公约,在书法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书法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书法工作者队伍。  

(三)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书法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书法骨干和基层优秀书法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员等的培训机制,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书法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四)把推动创作优秀书法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植根传统、鼓励创新、艺文兼备、多样包容的创作理念,引导广大书法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书法精品力作。 

(五)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书法教育规范化和书法理论系统化,推动书法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书法教育,为繁荣发展书法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办好专业融媒体,反映书法创作、理论、教育、展览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六)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遗产。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省书法篆刻展览等评奖评审、展览展示活动,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建立当代书法审美标准、评价体系,健全规范有效、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监管机制,提升各类奖项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览的导向示范作用。

(八)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推动书法行业建设和书法事业发展。 

(九)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书法工作者和新文艺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书法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书法活动,推广和普及书法艺术。 

(十)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积极反映书法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依法维护书法工作者包括新文艺群体的合法权益。 

(十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积极开展对外书法艺术交流,扩大同省际及港澳地区、台湾地区和国际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推动我省书法艺术走出河南、走向世界。

(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书法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书法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书法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各省辖市书法家协会为河南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文联所属的书法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退会自由。

本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长期在河南省工作生活,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由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六)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七)向本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书法艺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换届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赞成即为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本会主席和副主席;

(三)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五年。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选举主席团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即为当选。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主席团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重要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条  主席团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本会的主席团成员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主席团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主席团成员无效。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五年。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河南省文联党组选任,并报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备案。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主席团审议;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免职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免职或卸任后,由本会向河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主席团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河南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参加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党组织活动。要充分发挥本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社会赞助、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机关和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管理与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报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同意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工作需要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经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意后向河南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河南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河南省书法家协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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